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沈釗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陽能源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47,62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