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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陽能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47,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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