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致翔、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5 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
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704,74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6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