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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匠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承鉅建設有限公司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06年6月10日 │69,784元 │FA118271│ │ │1 │顏秀鶴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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