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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民榮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107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企業銀行斗六分│106年6月16日 │518,700元 │ZF783589│ │ │1 │限公司 │行 │ │ │6 │ │ │ │吳宗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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