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卿
訴訟代理人 蘇麗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號
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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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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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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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15日 │75,000元 │YV123144│ │
│1 │司 │行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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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28日 │245,000元 │YV123145│ │
│2 │司 │行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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