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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超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末日 為假日,以翌日為期滿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001 │東鑫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07 年4 月25日│172,240 元│ND240397│ │ │ │鄭日東 │斗六分行│ │(新臺幣)│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