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阮碧玉
訴訟
代理人 賴淑綢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曾筱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與原告之僱用人永盛保溫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簽訂
之「旺旺友聯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第30條約定,因
該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
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經查,永盛保溫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係在
高雄市○○區○○里○○路○○○ ○○ 號5 樓,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原告亦當庭表示同意
,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