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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阮碧玉 訴訟代理人 賴淑綢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曾筱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與原告之僱用人永盛保溫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簽訂 之「旺旺友聯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第30條約定,因 該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經查,永盛保溫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係在 高雄市○○區○○里○○路○○○ ○○ 號5 樓,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原告亦當庭表示同意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