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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龔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4號提撥勞 工保險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