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龔漢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4號提撥勞
工保險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1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