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展
相 對 人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公司債務未清償,該
公司業經
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規定應行清算,
惟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
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
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事務,以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
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
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2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
由經濟部於105 年12月15日准許辦理解散登記,決議解散當
日,股東會已決議選任清算人,顯
非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
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自無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餘地。
本件聲請,不合於法定要件
,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