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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選派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展 相 對 人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公司債務未清償,該 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規定應行清算, 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 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事務,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 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2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 由經濟部於105 年12月15日准許辦理解散登記,決議解散當 日,股東會已決議選任清算人,顯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 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自無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餘地。本件聲請,不合於法定要件 ,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