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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燕銘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惟其聲請狀上漏載雙方法定代理人,且未一併提出支 票遭退票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15 日、同年4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①雙方當事人 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②支票遭退 票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退票理由單等。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