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燕銘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
惟其
聲請狀上漏載雙方
法定代理人,且未一併提出支
票遭
退票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15
日、同年4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①雙方當事人
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②支票遭退
票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退票理由單等。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
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