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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 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7 款後段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請求之事 項及其原因事實(詳卷),均與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內容雷同,且該請求事項已經本院判決敗訴確定,若聲 請人再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有違反一事不再理 之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5 日內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範圍是否與 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範圍不同( 請用附表各自敘明本件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判決分別請求之 債權為何? 如再以支付命令重複請求,則有違一事不再理, 得駁回之)。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其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從 而本院僅得認定聲請人係就已判決敗訴確定之同一事件重複 聲請支付命令,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