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嶧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標的
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
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7 款後段
參照) 。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聲請人請求之事
項及其原因事實(詳卷),均與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內容雷同,且該請求事項已經本院判決敗訴確定,若聲
請人再就
同一事件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有違反
一事不再理
之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同年月14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5 日內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範圍是否與
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範圍不同(
請用附表各自敘明本件支付命令與
上開民事判決分別請求之
債權為何? 如再以支付命令重複請求,則有違一事不再理,
得駁回之)。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其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從
而本院僅得認定聲請人係就已判決敗訴確定之同一事件重複
聲請支付命令,依
前揭說明,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