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家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霍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08 年2 月25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
可稽,須向
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