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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家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霍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08 年2 月25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須向 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