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上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詩翔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泱丞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
調查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284 條所明定。是釋明之舉
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
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
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
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所欠之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
)4,500,000 元發支付命令,
惟據其借款約定書內容
所載,
雙方約定之借款
期間為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至127 年9 月
30日止,借款金額由相對人出租畜牧場屋頂給聲請人所收取
之租金每月16,000元來償還,是該筆借款之清償日期尚未全
部屆至,且據聲請人所陳,
系爭債務之欠款餘額為4,276,00
0 元,則聲請人如何能於清償期未全部屆至之情況下,請求
相對人期前清償4,500,000 元之借款?此經本院分別於108
年6 月11日、108 年7 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釋明
①清償期未屆至,何以請求相對人期前清償(如有加速條款
等約定)?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②欠款餘額現為4,27
6,000 元,何以復對相對人主張清償金額為4,500,000 元?
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08 年6 月24日、108 年7 月26日送達於
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無理由
迄未補正,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