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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上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泱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 調查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284 條所明定。是釋明之舉 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 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 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 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所欠之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 )4,500,000 元發支付命令,據其借款約定書內容所載, 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為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至127 年9 月 30日止,借款金額由相對人出租畜牧場屋頂給聲請人所收取 之租金每月16,000元來償還,是該筆借款之清償日期尚未全 部屆至,且據聲請人所陳,系爭債務之欠款餘額為4,276,00 0 元,則聲請人如何能於清償期未全部屆至之情況下,請求 相對人期前清償4,500,000 元之借款?此經本院分別於108 年6 月11日、108 年7 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釋明 ①清償期未屆至,何以請求相對人期前清償(如有加速條款 等約定)?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②欠款餘額現為4,27 6,000 元,何以復對相對人主張清償金額為4,500,000 元? 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08 年6 月24日、108 年7 月26日送達於 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無理由未補正,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