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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玟君 債 務 人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裕宏 債 務 人 黃趙傳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②美金808,629.59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 ┌───┬──────┬──────┬─────────────┬──────────┐ │ 編號 │ 原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001 │10,000,000元│10,000,000元│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附表二 ┌───┬──────┬──────┬─────────────┬──────────┐ │ 編號 │ 原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美金) │ (美金) │             │          │ ├───┼──────┼──────┼─────────────┼──────────┤ │ 001 │208,959.56元│169,220.98元│自民國107 年11月19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11 月19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2 │234,329.3元 │43,194.02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3 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1 月3 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3 │265,770.74元│265,770.74元│自民國107 年9 月19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4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4%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4 │145,146.95元│145,146.95元│自民國107 年10月16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10│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5 │185,296.9元 │185,296.9元 │自民國107 年10月18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10│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