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聲 請 人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聯邦寵物行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設址為嘉義市○區○○里○○路○○○ 號, 非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結果單附卷可稽,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 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