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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龍喬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湧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鎂山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斗六分│106年9月30日 │284,550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 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