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騏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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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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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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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紀塑膠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108年10月16日 │113,000元 │MA531983│ │
│1 │限公司 │行 │ │ │4 │ │
│ │陳振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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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
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