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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春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晟傑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法院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 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 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3 號裁定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 年度執全字第58號 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 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已就本案請求於民國108 年 6 月2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309 號受理在案,此有本院民事庭檢送之上開 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是相對人既已就保全之債權提起訴訟 ,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由准許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