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春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晟傑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
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法院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
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
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3 號裁定
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 年度執全字第58號
執行事件
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
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
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惟查,本件相對人已就本案請求於民國108 年
6 月2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309 號受理在案,此有本院
民事庭檢送之
上開
起訴狀影本在卷
可憑,是相對人既已就保全之債權提起訴訟
,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由准許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