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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王淑乙即長具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廷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昇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二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941 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停止執行,前依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62,867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7 度存字第25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此有聲請 人檢附之同意書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本 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揆以上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