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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
被      告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於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
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10
年2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