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蘇翃緯
被 告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本案於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
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
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10
年2月24日判決確定,
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