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井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1,1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