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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延遲給付 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87,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