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福成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
地上
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
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