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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福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 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 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