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德慶、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 ,於民國82年6 月2 日登記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之登記;經核該供擔 保物之價額為902,106 元(計算式:1,892 ㎡×7,152 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5≒902,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 ,核定為902,10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