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德慶、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
,於民國82年6 月2 日登記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之
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
上開抵押權之登記;經核該供擔
保物之價額為902,106 元(計算式:1,892 ㎡×7,152 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5≒902,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
,核定為902,10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