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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 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