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
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