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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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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3,85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