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3,85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