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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龔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萬 那度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鵬公司)間請求提 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興鵬公司 提撥新臺幣(下同)152,964 元、585,054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 退休金個人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38,018 元(計 算式:152,964 元+585,054 =738,0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4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應發 給原告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1,040元(計算式:8,040 元+ 3,000 元=1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