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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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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蓉珊 原   告 王登義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游忠鉦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二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房起新不動 產經紀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2,848 元、原告王登義454,27 2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登義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310 元、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