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房起新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蓉珊
原 告 王登義
上列原告二人與
被告游忠鉦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二人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房起新不動
產經紀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2,848 元、原告王登義454,27
2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登義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310 元、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