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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王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玉英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