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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高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珞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眞信、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 ,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 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於原告給付被告二人新臺幣(下同 )1,732 萬元之同時,被告童眞信應自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遷出、被告童眞信及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門牌號 碼:雲林縣○○鎮○○里○○0 號房屋遷讓,並將上開土地、房 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依前揭規定 ,原告上開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扣除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依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合計為1,732 萬元,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1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