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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純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愛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為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嘉義縣○○鄉○○○街○○號房屋為如臺 灣省土地技師公會報告書所載附件七所示施工說明之修繕方法, ,經核上開聲明第一、二項中關於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之金 額及容忍修繕部分之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上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200 萬元定之,即為已足,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