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2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