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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信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 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85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 至雲林縣○○鄉○○段○○○ ○號裝設電錶及相關取電設施給原告 發電使用,惟並未於起訴狀載明所其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因 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核算此部分裁 判費,暨合併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之裁判費37,828元後,依 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