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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上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