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上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沈建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