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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新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8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