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松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