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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駿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中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星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