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治為、許淑娟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67,5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