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治為、許淑娟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67,5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