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楊芳欣
被
上訴人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益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