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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楊芳欣 被 上訴人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