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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賢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解潘忠       李建興       解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陳報 並舉證說明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聲明之訴訟利益為何(即原告不 承認被告解潘忠持有原告公司之股數×每股價值),及先位聲明 第二項聲明被告李建興、解麗芬應交還原告如附件一所示之股票 價值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