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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陳俊傑即駿億汽車修理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貿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