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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蔡仲賢 被   告 陸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榮楠 被   告 王嘉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