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柏超
被 告 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
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