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政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88, 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