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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鄭靜英 被   告 加源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育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