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鄭靜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育基、加源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