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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鄭靜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育基、加源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