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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王森誠 被   告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瑋 訴訟代理人 陳竫森       陳澤民 被   告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 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 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