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啓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麗美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863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至6 月19日共計入料指定工地為
麥寮區宿舍結構體濕裝工程,因而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
同)876,863 元,被告於108 年9 月18日已匯款清償20萬元
,尚欠貨款餘額為676,863 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之。
並聲
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76,863 元。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公司確實有積欠有原告請求的貨款及原告起訴聲明之金
額,只是因為現在被原告
聲請假扣押,造成訴外人台塑公司
無法給付工程款給被告公司,希望原告可以先撤銷假扣押,
另外被告希望能與原告公司和解。因為這個追加工程必須要
做,不做的話後面沒有辦法繼續,我就請原告公司先做這部
分,台塑公司有針對第一個樓層付款,但是這個部分就是沒
有在監督付款的範圍,當初
兩造有口頭約定,由被告先拿20
萬給原告,其他待工程款請款出來再付給原告公司,但是20
萬給付了,原告公司還是聲請假扣押,現在所有的工程款都
被扣押,也沒有辦法估驗,目前真的是沒有錢可以支付給原
告。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原告請求之金額正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99 號民事
裁定、支票影本3 紙、統一
發票2 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13頁至第23頁),
堪認原告所主
張之金額為真實,況被告又於答辯聲明時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
(
非僅
自認),僅說明理由解釋其無法給付之原因,
按當事
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
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
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
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
台上字第
31號判決
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既已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
予以認諾,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從而,原告依據契約
法律關係對被告於本件所為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本件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