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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啓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美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863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至6 月19日共計入料指定工地為 麥寮區宿舍結構體濕裝工程,因而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 同)876,863 元,被告於108 年9 月18日已匯款清償20萬元 ,尚欠貨款餘額為676,863 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之。並聲 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76,863 元。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公司確實有積欠有原告請求的貨款及原告起訴聲明之金 額,只是因為現在被原告聲請假扣押,造成訴外人台塑公司 無法給付工程款給被告公司,希望原告可以先撤銷假扣押, 另外被告希望能與原告公司和解。因為這個追加工程必須要 做,不做的話後面沒有辦法繼續,我就請原告公司先做這部 分,台塑公司有針對第一個樓層付款,但是這個部分就是沒 有在監督付款的範圍,當初兩造有口頭約定,由被告先拿20 萬給原告,其他待工程款請款出來再付給原告公司,但是20 萬給付了,原告公司還是聲請假扣押,現在所有的工程款都 被扣押,也沒有辦法估驗,目前真的是沒有錢可以支付給原 告。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原告請求之金額正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99 號民事裁定、支票影本3 紙、統一 發票2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13頁至第23頁),堪認原告所主 張之金額為真實,況被告又於答辯聲明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非僅自認),僅說明理由解釋其無法給付之原因,按當事 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 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 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 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 31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既已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予以認諾,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從而,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於本件所為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本件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