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林莊清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5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