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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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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林莊清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5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