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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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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確認通行權 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